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从TCL空调虚假宣传案看对比评测广告的法律边界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在对比评测广告中,即便对相关产品在同一评测环境下进行评测所得数据客观,如果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所进行评测的项目及评测结果,经过论证分析和验证结果已成为同行业在判断产品性能等进行认定的一致意见,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供稿:秦琳,艾可颂

编辑: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0)粤0604民初11072号
【案件事实】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美的公司)成立于2004102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空调器、制冷空调设备配件等。20204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TCL中山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2020TCL智慧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的直播视频,当视频时间到44分至1小时零5分左右期间,视频主要围绕TCL柔风空调对比市面上无风感空调进行说明,其中在对TCL柔风空调与友商的无风空调在正常模式的出风口风速、柔风/无风模式的风速、暖风模式落地风速等以实验方式进行测量并作出结论,期间相关人员作出友商的无风感连风都没有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冷空气都没有了,制冷效果怎么办,在第一个环节TCL柔风空调完胜……友商的产品在人体风速区域风速在0.01m/s这几乎是没有风流到的,你看我们刚才对比的是制冷状态下的风速,咱们友商出风口那里还行,到了离人有两米远的实际制冷效果区域,打开无风感之后0.01那相当于制冷效果就没有了……,那就没有冷空气了……我就觉得应该这样说,没有风感也没有空调的凉感,就等于你的空调白开了,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表述。
美的公司认为TCL中山公司在其直播品鉴会中通过不科学的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轻率得出其生产的柔风空调远比美的公司生产的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好,TCL柔风空调完胜、友商连风都没有,制冷效果还在吗,连风扇都不如等表述诋毁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产品及美的公司声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关于虚假宣传,法院认为,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其判断标准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考察是否足以使一般的相关公众对于被宣传的产品等产生错误认识而影响其购买的选择。本案中,从TCL中山公司对其柔风空调产品与市面上无风感空调产品所作的比对内容看,其虽通过现场测试的方式得出相关数据,但该测试均在TCL中山公司单方控制下完成,相应的测试环境、测评产品的挑选过程等均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介绍及披露,无法反映测试环境及测试数据的客观性;同时从TCL中山公司所进行的比对内容看,其不仅仅只涉及对当下测试数据的比对,更重要是通过测试数据对两款产品的性能等作出评判。而结合在案证据看,针对柔风空调及无风感空调两款产品尚不存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在此情况下,TCL中山公司作为空调生产企业将两款产品进行比对时,应当施以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对相关事实作全面、客观的介绍,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歧义或者误认。换言之TCL中山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将两款产品进行对比时更应当有严谨的技术分析和论证,综合考虑产品的技术手段、科技含量、整体设计等因素,进而确定产品的性能等。因此即便TCL中山公司在直播中对相关产品在同一试验环境下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客观,但仍缺乏相关证据证明TCL中山公司所进行评测的项目及评测结果,经过论证分析和验证结果已成为同行业在判断空调产品就不同类型产品性能等进行认定的一致意见据此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针对其柔风空调与无风感空调所作出的对比应认定为系对商品的片面对比,当该片面对比被运用在TCL中山公司对其柔风空调进行宣传推广时,给予相关公众产生柔风空调性能或质量等优于无风感空调的错误认识,不正当地影响相关公众对两款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从而抬高柔风空调产品,使得TCL中山公司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TCL中山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商业诋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被告TCL中山公司在对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时,不能证明其评价标准符合同行业判断空调产品性能的判断依据时,基于现场测试数据对无风感空调所作出的空调白开了,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负面评价,已经超出相关经营者在进行商业评价中正当评述的范围,客观上向相关公众传达了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差等误导性信息,从而贬低无风感空调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相关消费群体心目中的形象,贬损了包括美的公司在内的生产的无风感空调的商品声誉,其行为亦应认定为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美的公司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侧重于保护其对于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即财产性权益,故对商誉的损害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次从本案证据看,TCL中山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占直播活动的时间较短,且TCL中山公司所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及转载有相应直播活动链接的文章阅读量不高,由TCL中山公司删除相应诋毁内容已足以消除影响,故对美的公司要求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法院酌定TCL中山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30万元。


       “

往期精彩


案例评析|发布横向对比测评类短视频需避免商业诋毁

案例评析 “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及权益归属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评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商业诋毁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构成混淆行为的前提:标识已投入商业使用

案例评析|消除影响的声明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